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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贺薇         发表时间:2023-03-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权益,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对内管理中涉及法律的事项、其他专项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与废止、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诉讼及仲裁案件办理等相关法律事务适用本办法。

学校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依法自主管理其内部法律事务。

第三条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实行“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法律事务由学校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统筹管理。

校内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单位自主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学校兴办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由该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自主管理。

第五条从事法律事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充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配置相关岗位、保障必要运行经费。

第七条 学校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法律事务的统一协调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学校依法治校工作;

(二)负责统筹《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的贯彻、执行和修订工作;

(三)参与学校制度建设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四)对校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五)对学校及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六)参与重大合同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修改及签署等活动;

(七)协助学校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八)对全校依法治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九)提供依法治校培训和宣传。针对学校不同的职能部门需求,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编制依法治校宣传资料,提供相关培训;

(十)学校领导交办的与学校相关的依法治校和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组建涵盖校内外法学领域专家、知名律师、校内相关管理部门在内的法律事务专业工作委员会。

法律事务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向学校重要决策提供咨询参考,审查、防范学校相关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并对学校重要事项及内部治理提出法律意见。法律事务专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九条校内各单位自主管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根据各自职责对外代表学校进行相关具体工作洽谈;

(二)按照规定程序起草、签订和履行合同和协议;

(三)具体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按照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负责对有关规章制度、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文书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负责经常性业务合同、法律事务相关原始材料的备案、归档、保存;

(六)负责办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学校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公开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或专业工作人员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参与学校对外谈判并提供专业意见;

(五)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根据需要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七)对学校防控校内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法律顾问实行一年一聘,由学校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学校法律顾问聘任的基本条件为:

(一)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

(二)法律专业素养高,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

(三)具有法律背景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为:

(一)学校发布招聘公告,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或机构针对学校法律顾问职责提供应聘说明,应聘说明应包括专业法律服务资质、服务范围、服务费用、相关典型案例等;

(二)由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组织校内有关部门、校内外法律专家开展选聘工作;

(三)学校与选聘的人员或机构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按顾问合同的约定及学校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根据需要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等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对学校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学校法律事务时,依法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情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勤勉尽责,维护学校的最大利益;

(三)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无权超越学校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学校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五)除特别约定,无权要求学校及其下属的二级单位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六)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学校;

(七)对学校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学校委托事项有关信息;

(八)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九)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盈利活动;

(十)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涉及法律问题较多的学校二级单位,如有需要,可向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并将聘请律师或律所的资质、合同、年度工作报告等履职情况向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有效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学校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招投标、比选等方式选定3-5家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库,可以根据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调整入库机构。学校诉讼、仲裁、调解及非诉等法律事务及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应在该库中选择代理机构。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具体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等遵从《西南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办学、管理等工作,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以及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或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报请主管校领导或学校立项。立项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操作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应职能部门或单位具体负责起草。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或单位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如内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相关问题,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材料呈报相关校领导审核。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每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应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提出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涉及教职员工、学生基本权利及处置,以及明确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学校管理行为相关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在上述审核的基础上,提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公示后,再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三)征求意见、对分歧意见协调处理等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四)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办法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虽经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双方或几方仍未达成一致,且争议较大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并重新按照制定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审定,分管校领导就提请何种会议审定签署意见。

起草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按照相关规定报请学校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经校党委全委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定的规章制度,分别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学校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或“西南交通大学”名义公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进行修改或废止。

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法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诉讼、仲裁事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仲裁事务,是指学校或校内各单位认为涉及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应当起诉、参加诉讼、应诉、申请仲裁等相关事务。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涉及我校的诉讼、仲裁事务,牢固树立诉讼、仲裁无小事的观念。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法律诉讼、仲裁事务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遵守保密纪律,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学校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法律诉讼、仲裁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单位依法承办职权范围内的涉法涉诉案件,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予以协助;原单位因各种原因不复存在且没有继受主体的,或没有明确的责任单位的诉讼或仲裁,由学校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报请学校领导书面批复后,按照相关批示处理。

学校举办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依法自主管理法律诉讼、仲裁事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预留法律诉讼、仲裁事务备用金,并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行使职权。除校长直接参与法律诉讼、仲裁事务外,以学校名义办理法律诉讼、仲裁事务的校内单位须按规定向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交案情介绍、处理方案、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由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授权委托等手续。

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办理法律诉讼、仲裁事务。

第四十条 涉诉单位聘请诉讼或仲裁代理人以必要和可行为原则,应在学校法律服务机构库中选择,情况特殊或无合适的机构需要另行聘请的,报校长批准。涉诉单位选聘诉讼或仲裁代理人时须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涉诉单位须与诉讼或仲裁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诉讼或仲裁事务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第四十二条 各级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涉及学校权益的诉讼、仲裁案件文书,由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签收、登记,报业务分管校领导阅示并转涉诉单位办理。

第四十三条 涉诉单位办理诉讼、仲裁案件,须明确1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应为本单位在编人员。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调离的,由涉诉单位及时变更,原承办人仍需承担诉讼材料交接及保密等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由涉诉单位提交包括纠纷发生时间、地点、主体、经过、后果及诉讼方案等内容的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由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报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明确办理方案。

第四十五条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涉诉单位及其承办人须收集并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汇报。

第四十六条 案件终结,办理单位应及时对包括案情介绍、关键证据、答辩状、判决书,以及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整理归档,并向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交一份完整资料进行备案。如果案件涉及多次审判,每一次审判文书都应及时归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法应予“协助执行”的案件,各相关单位应予协助执行,不得推诿;因故无法协助执行或暂时不能协助执行的案件,须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或提出书面建议。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如因档案缺失,给学校管理行为带来法律纠纷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校内各单位在处理法律事务时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后存入档案馆,并对法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在处理学校法律事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者,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预防、消除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收益的;

(二)在诉讼案件的办理中努力维护学校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不同情节,按照相关规定对负责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外界串通,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二)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材料,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三)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法律事务的;

(五)处理法律纠纷或案件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处置不当,造成学校名誉、经济等利益损失的;

(六)不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案的;

(七)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

(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九)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泄露学校机密的;

(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及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具有以上情节,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学校法律事务授权委托书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根据所办理事项,须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如需提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的合同、涉诉材料等,承办单位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专项事务法律审核表》(详见附件1)后一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审核,给出明确审核意见。对内容复杂、金额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可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急件及时办理。

第五十四条 提交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的规章制度,承办单位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规章制度审查表》(详见附件2)后一并将规章制度草案、起草说明提交至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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