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宋俊宏     校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3-03-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资产是校办进行教学、办公服务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校办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交校资实〔2018〕24号),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办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科学配置、效益优先。

第三条 校办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校办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和使用、资产维护和处置、资产清查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办各科室、各类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办设资产管理小组,对办公室下属各科室的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校办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校办物资采购、验收及维护等工作;

(三)审核校办资产配置及处置等手续;

(四)协助设备处开展校办资产清查和统计等工作;

(五)指导、检查和监督校办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第七条 校办资产管理由主任统一领导,一名副主任分管,一名资产秘书和一名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校办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资产清查、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的资产采购、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护保养;

(五)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六)负责办公室调离人员资产的清点、回收,负责新入职人员资产的分配、登记;

(七)负责指导协助固定资产的建账、转移、销账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兼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业务,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校办资产购置要有计划,验收要严肃认真,使用保管要有责任制度,各个环节的手续要完备清楚。

第十条 加强“资产管理平台”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到建账清楚、分配明确,实现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轨迹清晰。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主要是指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根据校办工作实际需求,各科室按照经费预算提出采购申请,由主管领导提交室务会讨论决定。配置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资产采购过程中,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西交校〔2020〕31号)签定合同并依法履行。

第十四条资产采购完成后,资产管理小组应按照有关要求和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货方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须由经办人根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建账等相关手续,方能交付使用。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建立健全校办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科室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资产领用人应做好领用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定期对资产进行检修。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资产秘书应妥善保管购置资产的各类资料。

十九校办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应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小组审核后,由主管领导提交室务会审批。收回出借的资产时,应认真勘验。

第二十条 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机制,确保资产的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置指资产的对外调拨、报损、报废等变动。

第二十 对于已到报废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可申请报废;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可申请报损。报废和报损的资产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 资产的报废、报损,须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小组审核后,由主管领导提交室务会审批,按学校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由于领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工作失职造成资产被窃、遗失等损失的,应严格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第二十离开校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资产移交工作。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更新资产明细。确因工作需要调拨资产的,经资产管理小组审核后,由主管领导提交室务会审批,按照资产调拨相关程序进行调拨。

第二十六 行政校领导使用的资产,由联系人担任资产领用人,负责日常清点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适用于校办所有人员。

二十八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