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谢某华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谢某华,女,1985年9月出生;黄某瑞,女,2006年12月出生;黄某伦,男,2009年6月出生;黄某庭,男,1956年8月出生;陈某莲,1965年11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冯某强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黄某兴的妻子、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其中谢某华亦系冯某强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
2012年6月24日,冯某强因琐事驾车将黄某兴、谢某华乘坐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并用刀砍杀黄某兴、谢某华,致黄某兴当场死亡,谢某华重伤、四级残疾。当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安局对冯某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移送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报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13年5月3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冯某强提起公诉。2013年10月24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救助过程】
2021年5月20日,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走访县乡村振兴局,该局移送了脱贫不稳定户谢某华家庭司法救助线索。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谢某华家庭原系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2018年纳入低保户,案发前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依靠被害人黄某兴,案发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谢某华被砍伤后致残,无任何经济收入,尚拖欠上思县人民医院医疗费3.45万元,全家目前依靠政府低保金维持生活,两个未成年子女正常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谢某华等人曾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医院未结算无法取得发票,经法院建议于2013年7月25日撤诉,后未再起诉;办案机关及村委会干部多次协调被告人家属赔偿,但因被告人冯某强服刑且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谢某华等人未得到赔偿。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华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害,导致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决定提请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向谢某华等人发放救助金10万元。考虑到谢某华家庭上有年迈公婆、下有未成年子女,防城港市、上思县两级检察院经与乡村振兴部门共同研究,由乡村振兴部门将谢某华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予以重点帮扶,从社会扶贫资金中给予谢某华脱贫户困难补助6000元。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又协调县财政局从社会捐助专项款中拨出大病救助资金3.45万元,帮助谢某华缴纳拖欠医院的医疗费;联合县教育局走访黄某瑞、黄某伦所在学校,协调学校减免二人在校生活费4000元,指派心理咨询师为二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上思县红十字会还给谢某华家庭送去日用品、棉被、食用油等生活用品。通过协调落实一系列社会化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显著改善了谢某华家庭的生活处境。
案例二、毋某法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毋某法,男,1962年9月出生;毋某梅,女,1964年9月出生;张某芳,女,1986年11月出生;毋某然,男,2009年12月出生。四人分别系李某龙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毋某会的父母、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2021年5月27日,李某龙因琐事与毋某会发生争执,李某龙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毋某会脖子右侧处捅刺一刀,致毋某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对李某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报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1年10月11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毋某会的近亲属毋某法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10月29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龙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801.83元。
【救助过程】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决定指导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到村入户实地调查核实,案发前被害人毋某会系家庭“顶梁柱”,全家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打零工挣得收入,案发后全家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又遭遇2021年洪涝灾害导致种田收入锐减;毋某法双眼视网膜脱落,进行两次手术后视力极差,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毋某梅自幼腿脚有疾,在家照顾毋某法,无其他收入,张某芳在家务农,收入微薄,毋某然小学在读,并且被害人毋某会的祖父母年过八旬,体弱多病,平日用药和生活用度主要由被害人毋某会提供;被告人李某龙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赔偿未能实际执行。毋某法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晋城市、泽州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毋某法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地区重点救助对象,决定联合救助77856元,并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为使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得到长远保障,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会同泽州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实施综合帮扶。县乡村振兴局将被救助人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扶持政策待遇;县妇联将被救助人张某芳作为特困妇女开展就业培训,落实就业岗位,确保家庭经济来源稳定,并给予在校就读的被救助人毋某然每年1000元补助金直至成年;被救助人所在镇党委政府将被救助人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给予2000元的生活救济,并列为低保户;晋城市慈善总会给予被救助人家庭3000元的慈善救助金;团县委安排心理咨询师对被救助人毋某然开展心理疏导。2022年1月4日,晋城市、泽州县两级检察院联合乡村振兴部门对被救助人家庭开展回访,毋某法等人的生活已经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庭予以重点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晋城市、泽州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联合救助程序,到村入户调查核实,查明案件被害人家庭失去“顶梁柱”,生活陷入困境,及时提出予以救助的意见,快速发放救助金,突显了救助效果。检察机关还与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研商综合帮扶措施,强化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救助协作,有效落实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帮扶政策,并开展联合回访,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三、金某燕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金某燕,女,2005年2月出生;王某田,男,1955年7月出生;沈某花,女,1955年7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金某平的女儿和父母。
2014年9月14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趁金某平感冒输液之际,将事先准备的兽用麻醉剂注射到金某平的输液瓶中,并对金某平实施捂口鼻行为,致其死亡。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对张某甲、张某乙立案侦查。2019年7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0年1月2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判令张某甲、张某乙共同赔偿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经济损失107万元。张某乙提起上诉,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救助过程】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联合救助程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地走访核实,张某甲、张某乙未向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支付任何赔偿,金某燕初中辍学,自幼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王某田、沈某花共同生活,其父亲金某平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王某田年事已高,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沈某花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需要常年服药,祖孙三人家庭只能依靠微薄的种地收入和金某燕打工工资维系日常开支,生活难以为继。
台州市、仙居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上门指导三人填报申请资料,调取所需证明材料,并从仙居县慈善总会“温暖检察”慈善基金支出2200元,预支救助金1万元,解三人燃眉之急。经全面评估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生活困难情况,两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救助三人8万元。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又主动对接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向该中心发送《社会保障建议函》。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根据仙居县低收入农户“一户一策一干部”政策,及时统筹县民政局、教育局、镇政府等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帮扶计划。一是将救助金交由被救助人所在镇政府代管,委托镇政府从2021年6月开始按每月5000元标准向金某燕三人分期发放,直至救助金发放完毕为止;二是县民政局将金某燕三人纳入县低保户范围,享受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三是县教育局和镇农办将金某燕纳入“雨露计划”,根据金某燕的就业意向,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教育,并联系就业单位,帮助其独立生活,自食其力;四是针对沈某花医疗费用负担重的情况,由镇政府根据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按比例再次办理报销;五是减免被害人金某平的停尸费用,缓解金某燕家庭经济压力;六是为金某燕三人指定专职帮扶干部,协调落实相关帮扶事项。联席会议召开后,所有帮扶计划均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并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长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台州市、仙居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联合救助程序,协助被害人近亲属提交救助申请和证明材料,并预支救助金,及时解决被害人家庭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救急解困”功能。检察机关还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理念,根据被救助人家庭现况,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部门,形成立体化多元救助帮扶体系,有效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的后续生活困难。以办理此案为契机,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又协同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开展“困境儿童”专项救助活动,统筹开展温暖关爱、心理救助、就学帮扶等工作,为困境儿童长远生活保障筑牢底盘。
案例四、林某果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林某果,女,1985年7月出生;林某顺,男,2004年10月出生;林某婷,女,2011年8月出生;林某清,男,2012年8月出生。四人分别系苏某故意伤害强制医疗案被害人林某龙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2020年1月5日,林某龙因琐事与苏某在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某村发生扭打,期间苏某持竹棍殴打林某龙头部、左眼眶等处,后双方被人劝离。次日10时许,林某龙被发现死于家中。经宁德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龙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加害人苏某被霞浦县公安局抓获后,经司法鉴定,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2021年3月17日,霞浦县公安局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4月13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苏某强制医疗的申请。2021年5月8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对苏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救助过程】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林某果等人属于农村地区重点救助对象,考虑到本院救助资金有限,遂逐级报请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经调查核实,林某果家庭属于脱贫不稳定户、低保户,林某果系文盲,无固定工作,收入来源不稳定,在林某龙身亡后未获赔偿,主要依靠低保补助、亲戚接济维持家庭生活和三个未成年子女的学费;加害人苏某的父母年迈,疾病缠身,无赔偿能力。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果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共同救助20万元。霞浦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被救助人家庭系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决定利用全省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协作平台,启动多元救助帮扶机制,主动对接当地乡村振兴局,协调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落实一系列帮扶措施。林某果家庭低保金调至每人每月450元的最高标准;安排林某果从事村保洁员公益性岗位工作,每月获得1500元劳动报酬;两名未成年小学生林某婷、林某清每人每年获得1000元学习困难补助;镇村两级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房屋修缮基金2.5万元,改善林某果等人的居住条件。2021年11月19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带案下访,与当地乡镇领导干部座谈,进一步跟踪各项帮扶措施落实进展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开展司法救助,并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多元帮扶的典型案例。2021年,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主动走访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牵头会签《关于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试行)》,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等部门的衔接协作机制,搭建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协作平台。本案中,被害人家庭未获得加害责任人赔偿,生活十分困难,三名未成年子女学业也难以为继,福建省三级人民检察院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开展联合救助,提高救助金额,救助效果良好。检察机关还利用全省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协作平台,积极协调乡村振兴等部门为被救助人家庭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改善住房条件、提供公益岗位,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提供就学资助,确保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五、刘某、刘某格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刘某,男,2018年11月出生;刘某格,男,2020年11月出生。二人均系刘某堂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王某莲的未成年子女。
刘某堂患有精神分裂症,2021年4月21日,刘某堂因琐事与王某莲发生矛盾,对王某莲采取双手扼颈、持刀捅刺腹部等手段,致王某莲死亡。案发后,刘某堂持铁叉将前来查看情况的村委会工作人员打伤,并持铁锤打砸警车,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抗拒抓捕。经鉴定,刘某堂作案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2021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妨碍公务罪将刘某堂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1年10月14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堂犯故意杀人罪、袭警罪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袭警罪判处刘某堂无期徒刑。
【救助过程】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托该院与市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建立的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通过共享的全市低收入人口信息库查询到被害人家庭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低保户,遂决定启动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核实,案发前王某莲无经济来源,案发后王某莲幼子刘某和刘某格成为“事实孤儿”,暂由年近七旬的祖父刘某善照顾,依靠刘某善低保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后续抚养难以维系。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刘某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应予重点救助,决定加大救助力度,为二人发放救助金8万元。考虑到被救助人年龄幼小,其祖父刘某善无抚养条件且监护意识较弱,为保证救助金真正用于被救助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与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民政、妇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联席会商,决定启动救助金监管机制,与被救助人所在的村委会和专门的司法社工组织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以分期的形式发放救助金,并由村委会代管,司法社工辅助监管。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市乡村振兴局反馈司法救助情况,并协同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开展跟踪帮扶。针对案发时刘某、刘某格因年幼尚未办理户口,积极沟通公安机关为二人办理落户;将刘某、刘某格纳入困境儿童信息库,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长效帮扶,每月发放救助金1600元,定期安排社工上门走访,做好卫生保障,添置生活用品;协调市妇幼保健院儿保所定期为刘某、刘某格进行健康检查,做好医疗保障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托与乡村振兴等部门建立的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的典型案例。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部署,主动与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搭建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工作平台。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该工作平台,及时查询到刘某、刘某格家庭属于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决定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针对二人年幼、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等困难情况,加大救助力度,快速审批发放救助金,并建立救助金监管分期发放使用机制,确保了救助金专款专用。检察机关还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多元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为未成年被救助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长远保障。
案例六、陈某鑫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陈某鑫,女,2007年7月出生,系赵某生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陈某周的女儿。
2020年9月27日凌晨,赵某生在云南省瑞丽市某烧烤店饮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烧烤店。后赵某生欲返回烧烤店,在途经某快餐店时,无故对陈某周实施殴打,导致陈某周颅脑损伤合并脾脏破裂失血死亡。当日,瑞丽市公安局对赵某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0年12月23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起诉。2021年3月22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生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陈某周的近亲属陈某鑫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9月13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生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53257元。
【救助过程】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因案发时瑞丽市属于疫情中高风险封控区,经研究,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被害人陈某周生前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在瑞丽市租房居住,每月需支付房租水电费等900元左右,家中没有资产,案发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且未获得赔偿,丧葬费大部分为家庭借款;其妻子南某系缅甸国籍农民,在某快餐店打临工,月收入1500元,受疫情影响,近一年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本身患有糖尿病;二人婚后育有一女陈某鑫,系某学校在读学生,因父亲遇害,精神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鑫家庭系因案导致的边缘易致贫户,且疫情对其影响很大,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应予重点救助,决定向陈某鑫发放救助金5万元。为帮助陈某鑫健康成长,保障其家庭长远生活,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陈某鑫家庭帮扶计划,开展综合帮扶工作。市乡村振兴局协调陈某鑫的母亲南某到某快餐店就业,保证其每月1600元的固定收入;市妇联安排南某参加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市妇联等部门举办的技能培训班,提高就业能力,待疫情好转,工厂复工复产后,再根据其工作能力协调安置工作岗位;市卫生健康局帮助南某解决外籍人员就医难问题;市教育体育局协调陈某鑫就读的学校为其减免部分学杂费。民政部门还向陈某鑫家庭发放疫情生活困难补助物资和困难救助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命案受害家庭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并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考虑案发时当地疫情防控要求,遂及时移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被害人子女系未成年学生、家庭系因案导致的农村地区贫困边缘户、未获得赔偿、疫情对其家庭生活影响很大等情况后,决定加大救助力度,及时发放救助金,解其家庭燃眉之急。检察机关又积极协调乡村振兴等部门实施综合帮扶,为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提供长远保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彰显了检察温情。
案例七、徐某杰、徐某清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徐某杰,女,1955年9月出生;徐某清,男,2006年3月出生。二人分别系吴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徐某明的母亲和未成年子女。
2021年2月9日晚,吴某因琐事在其住处与徐某明、周某发生争执,吴某持刀实施报复,致徐某明被砍死,周某被砍成重伤。2021年5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吴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6月3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2021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救助过程】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核实,被害人徐某明来自黑龙江省宁安市农村家庭,依靠打工收入供养在老家生活的母亲徐某杰和独子徐某清;被告人吴某系来沪务工人员,本人及近亲属均无经济赔偿能力。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委托宁安市乡村振兴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徐某杰丧偶多年,患有心脏病,本人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儿子徐某明早年离异现又被人杀害,留下未成年的孙子徐某清由其抚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杰、徐某清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二人发放救助金10万元。针对本案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较大的情况,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方案,指派办案组赴宁安市“面对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聚力开展综合帮扶。办案组在属地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与宁安市乡村振兴局、医保局、教体局、当地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共商形成会议备忘录。宁安市乡村振兴局根据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信息,将徐某杰家庭列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并协同镇政府、村委会帮扶责任人持续关注和跟进被救助人生活状况,落实日常关爱措施,帮助其家庭恢复“造血”功能;宁安市医保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徐某杰量身定制医疗方案;宁安市人民检察院和学校配合落实心理疏导,帮助徐某清尽早走出阴影;宁安市教体局结合徐某清学习成绩,为其提供市属某中等职业学校作为中考保底志愿,并协商学校减免学费,保障其习得一技之长。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还多方联系找到徐某清的生母,引导其与徐某杰就徐某清监护、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既保证司法救助金安全和定向使用,又促使徐某清生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跨地域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开展司法救助,并在当地乡村振兴等部门支持下进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对户籍地在外省的被害人近亲属的司法救助程序,委托当地乡村振兴部门对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查明被害人近亲属符合救助条件,并且生活十分困难,决定提高救助标准,及时发放救助金,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急迫困难。为延伸救助效果,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又在当地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与当地乡村振兴等部门研商形成备忘录,将被救助人家庭列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落实未成年人就学、老年人就医等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衔接”,有效防止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返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还与金山区农村综合帮扶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出台《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农村综合帮扶工作衔接机制的协作意见》,完善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案例八、张某英、罗某飞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英,女,1936年9月出生;罗某飞,男,1990年2月出生。二人分别系罗某新故意杀人、非法制造枪支案的被害人袁某娣的母亲和儿子。
2014年7月24日19时许,罗某新趁下雨打雷之机,在其位于广东省东源县蓝口镇某村的家门口,手持自制火药枪往罗某仟家方向开枪,致使被害人杨某英右脚中弹受伤。袁某娣和罗某仟在准备送杨某英去医院救治时,罗某新又朝罗某仟家方向开枪,致使袁某娣、杨某英同时头部受伤倒地,二人因伤势过重在送医途中死亡。2015年9月18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罗某新死刑,并赔偿张某英、罗某飞等人经济损失39672.5元。罗某新提起上诉,2016年5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2021年5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乡村振兴局下乡排查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引导张某英、罗某飞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考虑二人属于重点救助对象,且未获得罗某新及其家属任何赔偿,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张某英双目失明,一级残疾,与智力残疾的大儿子、二儿子共同生活,一家三口之前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在每月共可领取700余元低保金维持生活;罗某飞未婚,之前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母亲袁某娣被害后,其父亲、祖父母相继病逝,医治费用和办理几位长辈后事的费用让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其还要赡养年老体弱多病且系五保户的二叔罗某发,无法外出打工,生活来源主要靠经营父亲留下来的几亩茶园,因无钱购买设备,采茶炒茶全靠手工,费用高昂,销路不好,收入甚微且不稳定。
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英、罗某飞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对二人分别救助18万元和15.3万元。三级人民检察院又积极对接乡村振兴等部门,区别二人不同情况,实施综合帮扶。对张某英的帮扶措施:一是做好救助金监管,联系银行为张某英办理共管卡,每月定额支取200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遇疾病等大额支出,经监管单位同意可动态调整、灵活支取;二是联系医院眼科专家为张某英检查治疗;三是改善其生活环境,对张某英居住的破旧老房子进行整修,给其门前屋后的小院和道路铺上水泥,并添置家具、家电。对罗某飞开展“造血型”帮扶,力助其乡村茶园转型升级,主要措施:一是协调县茶业协会,吸收罗某飞入会,为其提供行业信息、种植培训和技术支持,并为其更换优良茶种;二是协调县交通局,将通往罗某飞茶园的陡峭狭窄的黄泥路挖宽改造为水泥路,为其生活生产提供极大的便利;三是协调当地供电部门为其使用新设备进行规模化生产拉设三相电;四是县乡村振兴局推广罗某飞茶园的茶叶,扩大茶叶销路。检察机关还定期对张某英、罗某飞家庭进行回访,实时了解二人生活生产情况。张某英、罗某飞的家庭生活已走出困境,罗某飞的茶园经营得有声有色,在规模化生产后还雇用村民采摘茶叶,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带动村民勤劳致富。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紧密协作,救扶衔接,积极助推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会同当地乡村振兴部门下乡排查司法救助线索,引导被害人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考虑被害人近亲属的特殊困难,广东省三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联合救助,提高救助标准,确保救助效果。检察机关还主动对接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针对性综合帮扶,罗某飞的乡村茶园在得到全方位帮扶后转型升级,带动村民勤劳致富,被救助人的生活面貌焕然一新,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服务乡村振兴政治责任,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取得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安某小等21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安某小,男,1937年8月出生;郭某印,男,1953年7月出生;杜某子,男,1948年11月出生。其他十八名救助申请人基本情况略。均系郑某某诈骗案被害人。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郑某某多次冒充民政局、扶贫办工作人员,对河北省赞皇县多个村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以办理五保、低保手续、残疾证、危房改造等名义,先后骗取21名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共计128893.3元,诈骗所得全部用于日常吃喝玩乐。2018年10月30日,赞皇县公安局对郑某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9年10月17日,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7日,赞皇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
【救助过程】
2021年9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陆续接待安某小等多名群众来访,询问关于郑某某诈骗案的赃款追缴情况。赞皇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郑某某诈骗案被害人众多,家庭生活都十分困难,决定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郑某某诈骗案21名被害人均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群众,五保户13人,低保户2人,其他低收入人口6人,并且其中20名是60岁以上老人,主要依靠低保金、五保金以及政府救济生活,每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是主要生活来源,生活原本就困难,被诈骗后更是雪上加霜,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冬天将至,有的被害人连取暖煤也舍不得买;被告人郑某某无正当职业,诈骗的赃款被全部挥霍殆尽,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安某小等人是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安某小等21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合计7.68万元。为确保救助长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将21名被救助人家庭困难情况、司法救助情况书面通报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经认真研究,决定开展针对性帮扶。一是对被救助人发放扶贫贷款,补贴贷款利息;二是在兴办产业实体方面予以政策支持;三是与被救助人所在乡(镇)村联系,将被救助人纳入扶贫产业救助范围,定期分红;四是对被救助人开展扶志与扶智培训,对有劳动能力的进行厨师技能、养殖、种植、加工等行业培训,扶持被救助人积极就业。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县乡村振兴局进行救助回访,21名被救助人中,有的已享受当地产业扶贫政策,年均增收2000元左右;有的被安排清洁工岗位,月工资800元;还有的被列入公益劳动务工补贴范围,年均增收3000元左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乡村振兴部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待来访群众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决定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诈骗案被害人均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低收入人群,并且年龄普遍偏大、行动不便、书写困难等特殊情况,主动调取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提出予以救助的意见,并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检察机关还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司法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主动将本案救助情况通报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后,有针对性地落实了贷款补贴、产业政策、救助分红、就业培训等帮扶措施。从联合回访情况看,被救助人的生活处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案例十、陈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陈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系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案被侵权人。
2020年12月17日,陈某某在道路上行走时,被周某某驾驶的车辆撞伤,造成陈某某全身多处骨折,一只眼睛失明,肺、肾严重损伤,全身瘫痪。抢救出院后,陈某某未获人身损害赔偿。
【救助过程】
2021年2月,江西省南城县乡村振兴局发现该县低保户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得到赔偿,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通过与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建立的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向该院移送救助线索。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深入陈某某所在镇开展实地调查,听取当地镇代表、村委会干部、周边村民意见,详细了解陈某某家庭生活情况。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核实,陈某某是聋哑人,三级残疾,其妻叶某某自幼患小儿麻痹症,二级残疾,二人均无劳动能力,系低保户,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儿子陈某甲每月三千元左右的打工收入;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后在南城县人民医院、抚州市人民医院ICU病房抢救,后转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动手术、抢救,花去医药费20多万元,大部分费用为其子陈某甲向亲戚借款及贷款,其家庭已无力承担后续的高额医疗费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鉴于其身体的特殊情况,上门调取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决定向其发放救助金2万元,并于2021年4月7日依法作出民事支持起诉决定,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一步维护陈某某的合法利益。经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某支付了交通事故理赔款。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将对陈某某的司法救助情况向县乡村振兴局进行了反馈,县乡村振兴局决定将陈某某家庭纳入边缘易致贫户进行管理。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沟通当地镇政府,将陈某某夫妇二人低保金从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420元,并争取到防贫险1万余元;积极向县残联反馈残疾人被伤害线索,县残联依据相关政策和陈某某今后的身体康复情况为其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由三级残疾调整为二级残疾,并相应调整增加残疾人补贴和护理补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乡村振兴部门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进行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南城县乡村振兴局依托司法救助协作机制,主动向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救助线索。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实地走访调查,查明案件被侵权人系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并且在交通事故后未获得人身损害赔偿金,遂决定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依职权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帮助被救助人获得诉讼救济。检察机关又将司法救助情况反馈给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被救助人纳入边缘易致贫户进行管理。检察机关还积极与镇政府、县残联等有关方面沟通协调,提高被救助人低保金标准和残疾人补贴、护理补贴标准,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