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拒不执行航空运输领域消毒保洁等防疫措施的缪某某、汪某某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3月,南京某某卫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卫生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南京营业部签订《消毒处理委托协议书》,由某某卫生公司承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航空器消毒处理服务业务。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某某卫生公司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防控方案和操作技术指南,制定了该公司《检疫处理操作(新冠肺炎)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方案》起草过程中,某某卫生公司总经理缪某某、分管机场检疫处理部和质量技术部的副总经理汪某某、机场检疫处理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杨某某等人针对上述操作技术指南中“应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对重点部位进行擦拭”等规定,以人力紧张、工作量较大、增加成本为由,将“抹布擦拭消毒”改为“消毒液喷洒消毒”。2020年4月,某某卫生公司《方案》实施。其后的消毒作业中,某某卫生公司未组织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病毒的消毒作业培训,消毒作业中普遍存在消毒时间短、消毒剂用量不足并虚假填报消毒记录单的现象。12月,某某卫生公司被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投诉。接到投诉后,缪某某、汪某某、杨某某三人召集某某卫生公司机场检疫部全体人员开会,从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角度考虑并未整改。后某某卫生公司向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反馈了虚假的整改意见。
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规定,机场等重点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的要求。该指南规定,民航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人员防控按照最新版《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实施。至2021年7月20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某某卫生公司《方案》未作更新。
2019年12月,上海某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环境公司)与东部机场集团达成《飞机客舱保洁服务合同》协议,由某某环境公司承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航班以及T1、T2航站楼部分国内航班的飞机客舱保洁业务。2021年2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指南(第七版)》规定“入境保障区域工作人员应避免与旅客和其他人员同时混用公共设施,尽量固定工作及上下班路线,避免与为国内旅客提供服务的员工混流”,同时明确了“个人防护用品穿脱顺序”。某某环境公司总经理凌某某、负责某某环境公司南京分公司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张某某、负责某某环境公司南京分公司日常运行工作的项目经理唐某某明知上述规定,但为节省成本、追逐利润,一直将保洁人员混合使用,保洁员休息室、摆渡车等设施也一并混用,企图通过混岗混流做到国际、国内航班保洁“两不误”;同时,该公司从未组织保洁员工开展规范穿脱防护服的培训,甚至在2021年1月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发现、通报某某环境公司保洁员防护服穿脱、垃圾袋捆扎不符合防疫要求等问题时,唐某某仍未向凌某某、张某某汇报,直接出具整改反馈意见但未实际落实。此外,某某环境公司南京分公司未落实重点岗位员工健康状况监测的要求,在2020年中期新冠肺炎疫情趋于平稳后便不再上报,凌某某、张某某对此未进行监管。
2021年7月10日,中国国际航空CA910航班从俄罗斯莫斯科飞抵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其中乘客于某(后经认定系本次疫情的唯一传染源,其所携带病毒为本次江苏全省疫情的父代病毒)出现新冠肺炎症状,航班入境后,由某某卫生公司负责航空器消毒、某某环境公司负责客舱保洁。该航空器应进行消毒的面积为279.1平方米,根据相关操作技术指南,消毒作业时间为10分钟,消毒剂季铵盐用量应为4200ml至5600ml之间,对通道区、盥洗区及厨房等重点区域应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擦拭表面。但在实际消毒作业中,某某卫生公司消毒人员按照130平方米的面积对客舱进行消毒,两名消毒人员分别在客舱内停留3分46秒和6分21秒,消毒剂季铵盐用量约2900ml,也未对重点区域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进行擦拭。因消毒时间、消毒剂用量严重不足,消毒操作不规范,导致客舱内新冠肺炎病毒未能彻底杀灭,仍残留在盥洗区等部位。某某卫生公司消毒结束后,某某环境公司保洁人员进入客舱进行保洁。在保洁过程中,出现保洁人员现场脱卸防护服不规范、橡胶手套未覆盖防护服袖口、作业过程中手套滑落、用手套擦拭面部及接触皮肤等不规范问题,导致保洁人员接触并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随后,因某某环境公司将国际、国内航班保洁人员混岗混流,共用摆渡车、休息室,导致新冠肺炎病毒在该公司保洁人员之间传播。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核酸检测例行“周周检”,某某环境公司保洁人员漏检16人(漏检人员中有6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7月15日至7月19日,某某环境公司5名保洁员先后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等症状前往医院就诊,唐某某对上述情况均不掌握,导致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未被第一时间发现,病毒进一步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进而向社会传播。
2021年7月19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核酸检测“周周检”,发现9管混采咽拭子检测呈阳性,感染者均为机场保洁人员和地面服务人员。江苏省、南京市随即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机制。随后,江苏省南京市、扬州市等地出现大规模新冠肺炎疫情。7月19日至8月30日,江苏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820例,给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2021年8月9日,经江苏省公安厅指定管辖,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先后对某某卫生公司、某某环境公司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措施。9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三级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团队,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步派员开展提前介入工作。11月22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缪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凌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6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12月11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缪某某等5人批准逮捕,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为躲避疫情偷渡入境引发全城封控的杨某甲、杨某乙偷越国境、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12至第15号通告。根据这些文件规定,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无症状的入境人员,一律由入境地州市组织集中隔离观察14天,全部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及时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所有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入滇人员,均应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凡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云南省德宏州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和瑞丽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也相继发布了相关疫情防控政策。
2020年期间,因疫情影响边境口岸封关,杨某甲先后五次从缅甸木姐至中国瑞丽往返偷渡。期间,2020年8月15日,杨某甲与丁某某在缅甸聚餐。次日,杨某甲得知丁某某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后其与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在其境外的家中共同生活十余天。随着缅甸疫情的暴发,杨某甲因担忧自身感染,为尽快进行核酸检测和及时得到救治,于同年8月30日在奥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从缅甸偷渡进入我国境内。8月31日,杨某甲到云南德宏州人民医院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当日下午,其得知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IGG检测结果为弱阳性。德宏州人民医院医生对其进行询问,其隐瞒境外旅居史和密切接触史,称自己长期住在瑞丽市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后杨某甲使用手机百度搜索IGG检测弱阳性,发现其结果是已经感染过并恢复。同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乙已经有新冠肺炎部分症状,为了让杨某乙到国内躲避缅甸疫情及尽快进行核酸检测和救治,便再次找到奥某某等人,让其安排杨某乙等人偷渡进入我国。9月3日,杨某乙携带3名子女、2名保姆在奥某某等人的组织下,从境外偷渡进入我国。杨某乙等人回到瑞丽某小区的家中后,未执行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和相关部门疫情防控规定,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个人健康状况等情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执行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频繁在当地菜市场、健身房、餐厅、商业城、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活动。9月10日,杨某乙以陈某某身份信息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核酸检测。9月12日,杨某乙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民警经多方查找,确定了杨某乙系核酸检测人,但杨某乙予以否认。卫健部门用负压救护车将杨某甲、杨某乙等共同居住的7人送至瑞丽市人民医院。在瑞丽市人民医院,杨某乙才承认是自己冒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医院做的核酸检测。由于杨某甲、杨某乙违反疫情防控的一系列行为,造成了201名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瑞丽市全城封闭和居民居家隔离,市区全员开展核酸检测,市区营业场所停业,学校推迟开学等结果,给瑞丽市居民的生活、生产、工作、学习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瑞丽市的经济蒙受重大损失。
2020年9月12日,瑞丽市公安局在查找名为“陈某某”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疑似病例的过程中发现,杨某乙系偷渡入境后冒用他人信息进行核酸检测,于当日立案侦查。同年10月15日,杨某甲被刑事拘留;12月2日,杨某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3日,瑞丽市公安局提请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杨某甲,11月20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2月22日,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5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起诉到瑞丽市人民法院。同年12月19日,瑞丽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杨某乙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满后驱逐出境。
云南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治理建议,推动边境防控体系的完善,有效遏制偷渡分子带疫入境。同时,加强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依法防疫意识,引导全社会依法防疫、战疫。
案例三: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运输、销售过程中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被告单位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是一家经营进口冷冻肉类产品销售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将进口的冷冻肉类存放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的某农贸有限公司冷库中,然后再对外销售。按照当地防疫规定,冷链食品出、入库时均需要经营者提前24小时报备,并对食品外包装进行核酸检测,检测合格后的产品方可出、入库。在销售时,部分购买方会要求该公司提供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报告。
2020年11月7日凌晨4时,某某公司自国外采购的一批冷链牛肉制品到达济南,被告人李某甲(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部事宜)为使该批进口冷链食品快速入库、出库,并在购买方有需求时,方便向购买方提供相应的核酸检测报告,指使、纵容被告人李某乙(某某公司内勤,负责货物核酸检测联系工作)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将之前存有的济南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报告电子版真件的样本名称、批次,更改为本次货物的名称、批次,负责人改为被告人李某丙(某某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公司货物销售),并将该报告发给被告人陈某某(某某公司库管,负责公司货物出、入库的管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核酸检测报告系被告人李某乙伪造,且出、入库冷链食品未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仍使用该报告办理出、入库手续。被告人李某丙在明知核酸检测报告系被告人李某乙伪造的情况下,仍在销售冷链食品时向购买方提供。之后该批次冷链牛肉制品陆续违规售出。其中90件在销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后,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检测,发现其中1件冷冻牛肉外包装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梁山县对该90件牛肉全部封存,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该情况。济南、济宁多地疫情防控机构启动了应急预案,为该批次冷链牛肉制品的封存回收、产品核酸检测、人员隔离管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除对冷库内存储的冷链食品全部封存并进行检测外,还对相关从业人员及周边群众进行了隔离,耗费了大量时间和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和调查、排查工作。经核查,累计动用执法人员1960人次、车辆280台次。
2020年11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5日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2月7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5日,历城区检察院对某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6月4日,历城区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判处某某公司罚金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防疫管控漏洞,及时与疾控、公安、运输等部门沟通联络,反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冷链食品集中储存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推动济南市建立完善了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制度,设立2家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对进口冷链食品集中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进一步强化对涉冷链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测工作;同时,加强了对冷链食品运输、销售环节的核酸检测报告发放、核销的严格管控,加强对直接接触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的防护和健康监测,阻断疫情传播链条,织密疫情防护网。
案例四:为数百名运煤车司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山西省吕梁市岚县当地从事煤运司机职业的人数众多,疫情暴发以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货运司机在运煤途中经过卡口、进入煤场时都需要出具核酸检测报告。被告人梁某某在岚县经营一家以婚纱摄影为主的影音工作室。由于在医院做核酸检测需要排队,时间较长,2021年8月下旬,当地一运煤车司机为图省事,找梁某某询问是否可以修改核酸检测报告时间,并向梁某某提供了加盖“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的真实核酸检测报告。
梁某某虽然考虑过修改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疫情蔓延和传播的风险,但认为该县属于低风险地区,因有利可图,遂将该报告扫描,使用Photoshop软件修改了核酸检测时间,并将报告中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的颜色加深,模仿审核医生的签名,然后打印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书,并向煤运车司机收费5元。后该司机将梁某某可以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消息,发送到煤运车司机微信群中,不少司机在微信上添加梁某某为好友,通过微信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梁某某,以每份5元的价格,由梁某某制作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
从2021年8月到2021年10月案发前,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上述手段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截至目前,经对所有涉案司机进行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经人举报,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2021年10月28日由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1月10日,岚县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讯问,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月21日,岚县人民检察院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17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岚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针对打印店、复印店等图文制作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核酸检测报告、运煤车司机使用虚假核酸检测报告这一隐患,分别向岚县公安局、岚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岚县公安局对该县城打印图文制作单位和个人开展排查,并将使用虚假核酸检测报告人员的户籍信息提供给县卫生体育和健康局及疾控中心;岚县卫生体育和健康局对涉及的所有司机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岚县人民医院在其出具的核酸检测报告纸质版上增加防伪标识,进一步完善了疫情防控措施。
案例五:严重违反防控规定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1年7月16日至20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多次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某棋牌室打牌,一同打牌的有多名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清洁工作人员。
同年7月20日22时55分,南京发布《关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发生新冠病毒检出阳性情况的通报》,要求组织开展核酸检测,市民需支持配合。当晚23时始,居住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某小区的毛某某接到邻居杨某某的电话提醒下楼做核酸,并听到小区喇叭通知,毛某某轻率地认为自己不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未参加核酸检测。
7月21日,因担心疫情严重无法离开南京(每月中下旬,毛某某需赴其母医保参保地扬州报销医药费并购买药品),毛某某于6时40分许乘坐公交车到江宁汽车客运站,经测温、登记苏康码后,于8时40分乘坐大巴离开南京,10时许到达扬州西部客运枢纽。经查验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后,毛某某被车站工作人员留下进一步核实情况,并被告知扬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同时签署内容含“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需到居住地社区报备”的《承诺书》。后毛某某乘坐公交车到扬州市邗江区某小区其姐家中。同日中午,毛某某所居住南京小区的邻居杨某某、同学韩某某电话告知毛某某南京新冠疫情严重,提醒其尽快进行核酸检测。毛某某不以为然,并于当日下午至扬州某棋牌室打牌三小时,全程未佩戴口罩。同时,棋牌室也没有执行要求戴口罩、测体温等防疫措施。
7月22日,毛某某出现流鼻涕、轻度发热症状后,依旧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即前往棋牌室打牌。同日17时许,扬州指挥部发布《扬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要求7月6日以来有南京市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主动向社区报告,立即开展核酸检测,并在电视、报刊、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同日,与毛某某在南京棋牌室打牌的高某某被确诊为新冠阳性。
7月23日,毛某某仍未采取防护措施继续外出购物、打牌。
7月24日12时许,毛某某丈夫赵某通过微信告知毛某某其居住的南京某小区有确诊病例,已被调整为中风险地区,小区已于23日18时起被封闭。毛某某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向扬州当地社区报备,也未进行核酸检测,继续前往棋牌室打牌、外出购物、就餐,期间未佩戴口罩。
7月25日、26日,毛某某发热症状持续,在家休息。
7月27日14时9分,扬州警方接到知情群众举报称毛某某从南京中风险地区到达扬州且身体出现发热等症状后,会同扬州当地社区寻找毛某某,并至社区卫生站询问。14时46分,毛某某因病情加重,前往社区卫生站就诊,表示自己发热需要挂水治疗。卫生站按规定拒绝接诊发热病人,并且告知毛某某需要至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同时询问毛某某是否为社区正在寻找的相关人员,其予以否认。后毛某某自行前往扬州友好医院就诊,途中多次接到警方、疾控部门电话联系,均不回答问题或挂断电话。15时许,毛某某在接受友好医院问询时,故意隐瞒了南京中风险地区旅居史,谎称在一个月前即从南京至扬州,并否认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警方获知毛某某在友好医院后,立即前往该处将其控制,并询问其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毛某某未如实告知。鉴于毛某某多次拒不配合调查,具有较大感染风险,当晚被转移至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就诊。7月28日,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期间公安机关多次对毛某某进行询问、讯问,其直至9月13日第4次接受讯问时才全部交代自己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
毛某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导致扬州友好医院被封闭,大量医护人员被隔离。经查,毛某某密切接触者169人、次密接570人被采取隔离措施,其中70人确诊,当地政府为疫情防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毛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扬州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对毛某某立案侦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提前介入,省、市、区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派员引导案件侦查工作,收集固定关键性证据,同时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有关部门加强对棋牌室等场所的管理,出台相关规定,压实经营者的社会主体责任,堵塞疫情防控漏洞。8月17日,公安机关对毛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2年2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月21日,公安机关以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2月27日,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
案例六:核酸检测过程中持刀砍砸隔离设施、殴打防控人员的温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2年3月11日,辽宁省阜新市报告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3月15日,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系阜新市首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为抑制疫情传播,该市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全县开展为期2天的农村乡镇第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工作,大固本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职权规定平安地村委会人员以及相关医务人员、志愿者等人员组成核酸检测组在核酸检测点执行任务,要求全体乡镇居民分时段前往核酸检测点参加核酸检测。
2022年3月17日8时许,大固本镇平安地村村民、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步行至该村核酸采集点,被工作人员告知其所在村下午进行核酸检测。当日10时许,温某某再次来到检测现场,无故要求插队提前进行核酸检测,被工作人员制止后返回住所。因对现场工作人员怀恨在心,温某某萌生持刀恐吓现场工作人员的想法,手持菜刀返回核酸检测点,不顾现场工作人员劝阻,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用拳头击打工作人员徐某某的面部,并持刀对现场工作人员挥舞,用手将现场工作人员防护服扯坏,对现场隔离设施进行砍、砸,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左侧眼角、左侧颜面部软组织挫伤,现场隔离设施毁坏,核酸检测进程受阻。后温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温某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3月17日对温某某立案侦查。3月2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温某某批准逮捕。3月22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对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3月2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