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基本案情
汪清县鸡冠乡村民王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进入大兴沟林业局档树河林场48林班40小班内,非法设置了3个自制钢丝套。几日后,王某某发现在设置的钢丝套中,捕获了2只狍子,其中一只狍子并未死亡,于是王某某将其致死,并把捕获的2只狍子藏匿于草丛中。不料,在当日晚王某某运输猎捕的狍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立足于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