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

替考不只是作弊,是犯罪

作者:蒋罗林     校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6-10-12     点击数:

【案情介绍】吴某是某高校在校学生。2016年3月26日,吴某因担心次日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没法通过,遂找到学生郭某帮他替考,双方协商好报酬为100元。3月27日下午,郭某进入考场,在考前核对考生身份时被监考老师追问。郭某承认了自己替考的行为,监考老师随后请来了考生吴某,并报了警。经调查,3月11日,郭某还曾代替考生李某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据警方称,郭某、吴某涉嫌“代替考试罪”,均已触犯刑法。

【法律分析】根据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上述规定,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两大类,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包括要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所以本案中,郭某和吴某都涉嫌“代替考试罪”。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特别提示】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考生,将来不能考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此外,还在就业、职业、任职等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刑事犯罪记录将影响一生。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诚信体系建设和每名考生的切身利益。考试作弊入刑定罪,以法律手段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体现出法律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指向,必将对考试作弊行为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希望广大考生文明应考、诚信应考,营造良好考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