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

指使别人逃逸 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蒋罗林     校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6-10-13     点击数:

       今年3月份,小王驾车去参加聚会。席间他没有经住朋友的盛情,喝了很多酒。回家时,他请朋友小尹帮忙开车,他则坐在副驾驶上。途中,小尹因车速过快,不慎将一位行人撞倒。为了躲避处罚,小王指使小尹驾车赶快逃离现场。小尹没有多想,便驾车离开了。由于伤势过于严重,被撞的人于次日不幸离世。 
      后来,警方根据现场留下的证据找到了小王和小尹。小王称,当时驾车的是小尹,自己虽然给出了逃逸的建议,但是从事逃逸行为的却是小尹。自己作为车主,愿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主要责任却应该由小尹来承担。死者家属并不认同,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当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他人的利益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时,就产生了阻止这个危险状态继续恶化、生成危害结果的义务。本案中,车主小王明知对方受了重伤,有义务通过积极行为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且,小王与小尹既然可以驾车逃逸,说明他们是有条件使用车辆将伤者送至医院的。同时,正是因为小王指使小尹驾车逃逸的行为,导致伤者没能得到及时的治疗,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可以认定小王的行为与伤者的离世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小王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他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选择了指使小尹驾车逃逸,从客观上已经具备了剥夺伤者生命的间接故意。综上,小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