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

案例:买卖房屋须过户方能发生转让效力

作者:蒋罗林     校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6-10-12     点击数:

       案情介绍: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的王某和潘某于200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协商将潘某位于光明路的一处房产及家中的家具、家电以1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当即支付给潘某150000元,潘某遂将房屋的产权证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王某,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王某使用并居住。王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全部房款,房屋依双方约定已归自己所有,便居住至今,期间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11月,王某得知房屋买卖必须办理过户,便通过多方渠道联系潘某(其已举家迁往南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而潘某却以种种原因推托不办。王某遂将潘某起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自己办理该处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塔城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潘某于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释法: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效力,即使购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清了房款,但如果不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还是不能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再次转让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就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只是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债权,而物权却没有发生变动。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去房地产相关部门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日后发生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