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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逃逸证驾不符触及底线保险免赔

作者:     党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9-05-21     点击数:

随着机动车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大幅增加。面对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风险,有车族常常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规避,但现实中,常有车主在出险后遭遇保险公司的闭门羹——拒赔。其实,车险拒赔的小秘密都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这些规定常常被投保人所忽略。《法制日报》记者通过梳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帮助广大车主看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少赔的底线。提醒广大车主远离酒驾、逃逸、超载、证驾不符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遵守法律,谨慎驾驶,即使出险也能全额理赔。

A.夫妻酒驾撞车伤人 商业保险依约免赔

2017年7月7日,孙某饮酒后载其妻宫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赵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孙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宫某名下,宫某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此次事故造成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因赔偿协商未果,赵某将孙某、宫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孙某夫妇原以为自己入了双份保险,且仅是饮酒不是醉酒,保险公司肯定要替自己埋单,自己无需掏腰包。但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系孙某酒后驾驶,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孙某辩称自己仅是饮酒不是醉酒,商业险需承担赔偿责任。

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驾驶人饮酒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0mg/100ml,构成饮酒驾驶,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将保险合同交付给宫某,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提示,免责条款生效,其依据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主张商业险免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宫某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事故发生时,宫某与孙某同车而行,宫某放任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作为机动车的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与孙某对原告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某损失2.4万元,孙某、宫某赔偿赵某损失1.9万余元。

法官提醒,酒驾分为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饮酒驾车是一般违法行为,醉酒驾车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险免责条款中均是约定饮酒驾驶即驾驶人酒精含量等于或者超过20mg/100ml,保险公司即可依约免赔。

B.证驾不符严重违法 超速肇事保险拒赔

2017年12月29日,邱某超速驾驶中型货车与王某驾驶无牌且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二轮机动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邱某为宋某的雇员,宋某从事个体运输行业,事故发生于运货途中。宋某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此次事故造成王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王某向荣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某、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邱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是严重违法行为,邱某的驾驶行为加大了保险标的的危险性,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邱某则主张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是听从老板安排驾车送货,所有损失由雇主宋某承担。而宋某却认为邱某在驾驶过程中超速,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事项进行了提示说明,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可依约免责。宋某与邱某系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邱某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邱某存在超速行为,该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邱某对王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宋某明知邱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仍安排邱某驾车送货,存在重大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70%的责任比例由宋某赔偿14万元,邱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除了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外,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车,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后,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等情形,投保人均会在商业险理赔中受阻。

C.撞人致死隐瞒身份 构成逃逸自赔八万

2017年12月7日,于某超速驾驶机动车与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机动车的周某相撞,致周某死亡,两车损坏。肇事后,于某向事故现场的交警隐瞒了自己驾驶员的身份,找同车的蒲某顶包,后经交警监控视频人像比对后发现破绽,于某被迫承认了找人顶包的事实。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与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此次事故造成周某亲属经济损失28.6万元。周某亲属将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于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于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其一直没有离开现场,不属于逃逸,周某亲属的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找他人顶包,即使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该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对该类免责事由进行了加粗加黑提示且将保险合同交付于某,免责条款生效。故周某亲属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50%的责任比例由于某自行赔偿8.3万元。

法官提醒,部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抱有侥幸的心态,认为先逃了再说,大不了抓住再承担责任。殊不知因为有了逃逸行为,将面临责任认定重、损害赔偿重、行政处罚重甚至刑事责任重的“四重”处罚。

D.超载追尾致人死亡 保险免赔率增10%

2017年12月15日,于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承载质量且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轻型厢式货车追尾姜某驾驶的三轮机动车,致姜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此次事故共造成姜某亲属经济损失24.3万余元。姜某亲属将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于某主张保险公司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于某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其可依约定增加10%的免赔率。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通过中介缴纳保费购买了保险并且收到了保单。在交付的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免赔率”的责任免除条款做了颜色加重处理,应视为尽到相关提示义务,可依据商业险条款增加10%的免赔率。故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姜某亲属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70%的责任比例由第三者责任险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77490元,于某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8610元。

法官提醒,违法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扰乱运输市场秩序,而且更易引发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一般会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为超载设定10%的免赔率。此外如果投保时约定了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外的,也会增加10%免赔率。

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