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

案例:丢失自行车被他人占有,怎么办?

作者:蒋罗林     校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6-10-12     点击数:

    【案情简介】 刚入大学的小王为了生活学习的便利,买了一辆凤凰牌的自行车。使用一年后,该自行车丢失,三个月后,小王到二手自行车市场准备再买一辆二手自行车使用。不料,他在一家二手自行车店看到了一辆自行车,很像他之前丢失的自行车。经过一番检查,小王认定该车便是他之前丢失的凤凰牌自行车,遂向老板索要,老板称其可以低价卖给小王但拒绝告知小王车的来源。小王很苦恼。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张和二手自行车店的老板谁享有对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而本案争议的关键点是老板以何种方式获得该自行车。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小王仍然拥有对其丢失自行车的所有权,并且其可以向该老板追回丢失的自行车。但是,本案关键点是小王应不应当向该老板支付费用。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可知,如果自行车店老板能证明其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小王丢失的自行车,则小王追回该自行车时,应当向老板支付其收购该自行车的费用,同时,小王就其所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否则,小王可以无偿向老板索要其自行车。

 

    【温馨小提示】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其遗失物,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自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