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两人离婚后,龙某以个人名义在营山县县城购买了住房一套。但龙某称购买房屋后,其前夫刘某长期非法居住在龙某购买的该房屋中,龙某多次催促刘某搬离均无果,遂诉至本院。
刘某称双方本无离婚意愿,但在2017年双方购买房屋时刘某征信出现问题,后通过公证放弃该房屋的一切权利依然无法购买房屋,便在他人建议下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让龙某在离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了该房屋。双方在离婚后依然居住生活在一起,购买、装修住房的费用系共同出资,故房屋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
据查,龙某与刘某于201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后长期同居生活在一起,属于同居关系。刘某婚内在公证书上签字放弃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并且在双方离婚后由龙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屋应认定为龙某个人所有,但刘某在该房屋购买后出资装修及办置家具,龙某应当进行补偿。后在本院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龙某向刘某支付六万元补偿款,刘某搬离原告房屋。
法官提醒,近年来不少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回避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比如本案的刘某与龙某为了购房而选择“假离婚”,这是不明智的选择,离婚登记是不可逆转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已经代表婚姻关系的解除,特别是在“假离婚”过程中放弃财产的一方将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假离婚”不假,风险确是真真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