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

请假莫“任性”小心有风险

作者:蒋罗林     校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6-11-17     点击数:

    请假莫“任性”小心有风险一言不合就请假,这是省会某企业职工消极对待工作的写照,也是令企业最为头疼的事情。记者了解到,实践中,职工“任性”请假主要体现在“泡病号”以及孕妇怀孕期间请的“保胎假”。假如职工确有请假必要,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为难。然而,面对职工的“任性”行为,企业该如何处理?

  事件:“泡病号”泡丢“饭碗”

  李某是省会一家企业的车间操作工。2016年3月中旬,因与车间主任在工作中发生矛盾,擅自离开了岗位,也一直没回车间上班。李某离开一周后,企业要求他返岗工作,否则以旷工处理。李某称,自己患了痛风,医生建议休息半个月。随后,他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照片传到了人事科负责人的手机上。此次,企业同意了他的休假请求。

  2016年4月初,李某休假时间结束,但应该上班的当日,他又通过手机发送了第二张诊断证明书照片,要求继续休息一个月,休假理由仍是痛风。此时,企业对李某提交的休假证明提出质疑,并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李某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同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

  李某并未按照企业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回去上班。一周后,企业下发书面通知,以李某连续无故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眼看丢了工作,李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他认为,自己此前通过手机向企业发送了诊断证明书,要求在家休息,单位批准了。这说明单位已知晓自己身体不适的事实,且对请假的方式也予以认可。2016年4月初,自己以同样的方式再次提交诊断证明书照片,根据医嘱,自己应休假一个月。单位以自己病假休息期间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则认为,李某自3月中旬起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 已经构成无故旷工。 考虑李某是单位老职工, 单位默许了其第一次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等, 但此系公司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并不表示企业认可证明书中载明的诊断结论。 此外,企业制定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对员工请病假有详细的规定, 员工须提交相应的病情证明、 就诊记录及病假申请, 履行相应请假手续,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方可休假。 但李某却拒绝到公司提交相应材料, 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故公司对其第三次提交的照片材料不予认可。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且无须任何赔偿。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 办案人员依法向出具该诊断证明书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取证。 负责接诊的医生告诉办案人员, 李某前来就诊系事实, 经初步诊断, 其确实患有痛风, 但证明书中 “建议休息一个月” 的医嘱并非医生本人所写。

  庭审中,李某未就证明书中 “建议休息一个月” 的医嘱作出合理解释,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说法:企业可指定医院对职工病情进行复查

  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陈鑫律师认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休息、 休假的, 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 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长短。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 职工在依法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劳动保护的同时, 应遵守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职工需要休病假的,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 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假条等材料,如提交的诊断证明、病假条等系虚假、伪造的,则休 “病假” 期间就可能被认定为旷工,进而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得不到任何补偿或赔偿。

  陈鑫表示,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医生基于人情等出具虚假证明的情况,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病假证明应当拥有复核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可以就病情的复查作出规定, 可以要求职工提交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材料原件,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当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情有合理怀疑时,可以到开具病假证明的医疗机构进行核实,也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同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还可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虚假病情、伪造证明等休病假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陈鑫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管理患病职工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且需告知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不能影响员工方便就医,并告知全体职工。对一些特殊急诊病情,要允许职工就近治疗或由亲属电话请假,事后采取补假条方式处理。在管理患病职工的过程中,单位要加强与指定医院有关人员沟通,以彻底杜绝“人情诊断”、“人情假条”等行为。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