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但是,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面对信息泄露的风险,老百姓对此质疑声不断。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实践中,是否有相关司法案例可借鉴?小编对此进行了整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小区业主。某日,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重要通知称,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自行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张某认为存在隐私风险,故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此后,张某每次出入小区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张某一再要求和投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
承办法官认为,张某的诉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随后,法官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并指出,其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物业公司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物业公司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并将门禁卡交付给张某。双方握手言和,张某撤诉。
法官说法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触及法律红线。规范人脸识别的应用,才能让科技更好服务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