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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启后的《开皇律》

作者:蒋罗林     校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6-10-18     点击数:

 

  隋朝的历史虽然短暂,但是隋朝的《开皇律》却承上启下,作为唐律的模版,开启唐律的辉煌。

  隋朝犹如划过中国历史长河的一颗流星,短暂而璀璨,它结束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三百六十多年的分裂动荡,创建了三省六部制、科举制,修建了贯通南北的大运河,重新构建起统一秩序的格局,奠定了日后中国一千多年统治秩序的基础。尽管隋朝仅仅存在了不到三十八年的时间,但它在中国历史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承上启下的朝代。隋朝的法律,是唐律的模版,《唐律疏议》有“唐因于隋,相承不改”。长期以来,唐律的辉煌、隋律的未完整留存及隋朝的短暂等原因,使得隋朝法律的光芒被唐律所掩盖甚至取代。

  隋朝的三次修律

  隋朝先后有三次修律活动。第一次修律活动完成于开皇元年(581年)十月。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这次修律规定了笞、杖、徒、流、死新五刑;继承并修改了十恶之条、八议之科、赎及官当之法;删除了枭、轘及鞭等酷刑,缩短了流役、徒刑的时间等,以适应新形势之需。只可惜由于史料所限,我们已经不知道这部开皇元年律的其他内容了。隋朝的第二次修律活动完成于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有感于法律过于繁多严厉,命苏威、牛弘等修律,废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只留下法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这次修律的成果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开皇律》。隋朝的史料称这次修律使得“刑网简要,疏而不失”。隋炀帝继位后,认为文帝开皇年间所修的《开皇律》“禁网深刻”,又命令修律,于大业二年(606年)十月,由牛弘等修律,史称《大业律》,这是隋朝的第三次修律。《大业律》改《开皇律》12篇的体例为18篇的结构,内容也更倾向于宽刑。不过,唐朝在制定法律时,弃法网宽纵的《大业律》而采刑平适中的《开皇律》,由此,《开皇律》也因为唐朝的继承而影响最为深远。

  确立12篇500条的体例使得《开皇律》成为日后唐律编写体例的模版,这一体例是如何确立起来的?程树德先生在1920年成书的《九朝律考》中提出隋律沿北齐律而来,1940年陈寅恪先生出版《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书中从法典篇章名称的设置演变中分析隋唐律承北齐而不袭北周,与程树德的观点一致。但当代的学者如杨廷福、倪正茂等均认为隋律承袭了北朝法律的传统,兼采北齐、北周以及隋之前封建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实际上,《开皇律》与《北齐律》的共同点是法典篇数为12篇,而考察具体的篇名就会看到,《开皇律》是在综合吸收梁、北齐与北周法典篇名的基础上,加上自己的创造而确立起各篇篇名的。从《开皇律》的修订者考察,参与《开皇律》修订的约有18人,有传可查的有15人。其中裴政1人曾在原来的南方政权任职,王夫之曾评论说“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所定也”,可见裴政在隋立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先任职于北齐再任职于北周的有两人,其余12人在隋成立之前均为北周官吏。朝代可以变迁,但人的思想必然是延续的,南朝及北周法律对隋朝立法存在影响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可见,隋律体例的确立制是在前朝的基础上博采众长而来。

  《开皇律》是唐律的模版

  《开皇律》在内容上对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总结与完善,也使得它成为唐律内容的模版。首先,确立“十恶”制度。尽管《北齐律》中已有“重罪十条”,但以“十恶”作为传统中国专制政权严加打击的十种犯罪之名,《开皇律》是首创。《开皇律》确立的十恶是:谋反(谋危社稷)、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谋背国从伪)、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行为)、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与北齐的“重罪十条”相比,隋朝的“十恶”在前三恶加上“谋”字,加强了对人思想的控制,增加了“不睦”罪名,加强对家庭内部秩序的控制。这种将对中国传统专制统治危害最大的十种犯罪行为单独列出、严加惩治的做法正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的表现,唐朝全部继承并被后来的各朝所沿用。

  其次,在刑罚制度上,新的封建制五刑确立。对犯罪进行惩罚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主要功能。但继墨、劓、髌、宫、大辟这一以残损人的肢体为行刑方法的奴隶制五刑在汉文景时期逐步改变后,新的刑罚体系一直未建立起来。隋改北齐的“死、流、徒、杖、鞭”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刑罚,分这五种刑罚为二十等,这一五刑二十等的刑罚制度为唐朝所继承,标志着新的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此外,八议(八种人犯罪可以享受“议”的特权而减轻或免除处罚)、官当(官吏犯罪时可以以官抵罪)等等这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的具有典型“礼法”(即等级制法)色彩的制度,在《开皇律》中被加以梳理,完整地体现在其中。可以说,体现中华法系最突出的等级制法的制度,在《开皇律》中已基本上构建完备。

  无论是编纂体例还是内容,《开皇律》均是唐律的模版,只可惜年代久远,我们还未见到其真容。我们通常认为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但不要忘记唐律是直接从《开皇律》发展而来的,唐律对《开皇律》的发扬光大及适用,无法遮盖本应属于《开皇律》的光芒。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