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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立法:阳明学说的法政哲学解读

作者:     党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1-10-15     点击数:

众所周知,阳明学说以其心理一元、致良知、知行合一等独特观点,不仅在中国哲学史上具有标杆意义,而且在东亚文化圈也影响深远。诚如近代学人丘陶常先生所言:“宋明六百年的理学,大体说来,宋代是创始阶段,而明代则是结束的时期,王阳明尤其是明代学术思想界杰出的人物,到他手里,理学才达到顶点。”阳明之后,致力于赓续学统的黄宗羲先生,在编订《明儒学案》时,曾将阳明先生及阳明学派作为学案中心。由此,也足见阳明学说在彼时学林中的重要地位。

阳明去世之后,虽然王龙溪、王心斋、罗念庵等王门后学,仍然致力于宣扬、阐发阳明学说,但终因种种原因,使得阳明学说呈现颓势。尽管如此,放在传统中国哲学史的宏观脉络中,阳明学说仍如一座学思巨峰,使后世学者不得不畅游其中,领略其伟岸。举例而言,严复、梁启超、章太炎、梁漱溟等后世学人,无不推崇王学,并基于各自学术背景与立论旨趣,对阳明学说作不同的知识解读。

从知识构成的角度来看,阳明学理以致良知为主脑,故而又称良知学。钱穆先生在《阳明学述要》一书中,曾对阳明学说作了相对全面的总结梳理。据此总结,王学大纲要点有七:良知、知行合一、致良知、诚意、谨独、立志、事上磨练。按钱穆先生的理解,凡此七点,若放在宋明理学的脉络之中,则又可归之于两端:其一,本体论;其二,修养论。由于这种独特的哲理知识属性,以及后世渐趋孤立的学科知识分际,除其文官身份之外,阳明先生更多是以哲人身份进入人们的学术视野之中。基于这一背景,在理解阳明学说时,后世学人往往仅从传统哲学视角出发,阐释阳明学说的学理内涵。

然而,如果转换视角,转而以更为宽泛的法政哲学为知识背景,同样可以对阳明学说做不同的理解。为了保持行文的连贯和阅读的通畅,也为了有效突出主旨,不妨在此首先对文章的立论加以说明。具体来说,在法政哲学的视角下解读阳明学说,可以发现,阳明学说的核心要旨——致良知之学——实际上具有自我立法的基本底色。换言之,阳明先生提出的“良知即天理”命题,从法政哲学的视角来看,也可引申出另一个更具深意的命题:天理是万物法度,进而,良知即是万物法度。在此语境之下,“致良知”的过程,也是个体自我立法从而自我约束的过程。

当然,对阳明学说作如此解读,可能会面临一些疑问:从中国哲学史的学术传统来看,阳明学说作为传统哲学的一脉,又怎么能够抽象出“立法”的意涵以及“立法者”的意象?又或者,进一步说,即便在逻辑上能够作此推演,那是否在学理上也有几分牵强?如此等等,都是首先需要予以回答的基本问题。事实上,读者之所以可能产生上述疑问,是因为在现有知识背景之下,尤其是在现代学科知识分际之下,人们往往局限于法律实证主义的脉络中,理解“法”“立法”“立法者”等语词,并参酌具体的日常法律实践固化上述理解,从而将“法”等同于实在法体系之下的具体条文规则。顺此思考,“立法”或“立法者”就成为基于大众民主的法律制定活动或制定机构。事实上,从更本源(也更宽泛)的意义来看,“法”也可以理解为规训万物的尺度。由此,天地万物之间,法度生焉。如此一来,就本质而言,立法活动所要揭示的正是“何为万物之尺度”以及“何为行事之通理”等基本问题,而建立在大众民主之上的现代法律制定,仅是立法的一种形式而已。正因如此,在法政哲学的思想传统中,才会有诗人通过诗性智慧而立法、哲人经由理智全能而立法的精神寄托或思想表达。举例来说,在柏拉图、维科等人的著作中,均可探寻上述立法者的意象。在西方古典思想脉络中,正如学者林国华所言:“古代诗歌一开始就具有政治性的意图,诗人大都怀有立法者的心胸。古代诗人们的这种政治品质涵养了随后出现的‘史家’。古代的历史编撰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其实是在编撰法典,探讨民族生活秩序即政制(regime)的存续问题。”

接续这一思考传统,将阳明先生的致良知之学,视为一种自我立法的价值追求与切实努力,或许也能够开启新的思考方向。当然,在法政哲学的脉络中审视阳明学说,也可发现,在其学说内部,除了致良知而自我立法之外,还有另一个顺序相承的自我行法维度。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述的行法是相对立法而言的,意指将规训万物之法度,落实为行事之准则的自我约束过程。

致良知以自我立法

阳明先生晚年讲学传道,极为推崇致良知之功。有论者认为,“致良知”是阳明哲学发展的最后形态,对整个晚明哲学思潮的开展有着重大影响。诚如此言,“致良知”在阳明学说中几乎是一个标签式的理论话语。围绕致良知而展开的书信或对话,在《传习录》中多有体现。

然而,通读《传习录》即可知,至于什么是良知,阳明先生并未给出单一的答案,而是围绕“良知”一词作了多种学理阐发。举例而言,阳明先生认为,“良知者,心之本体”。具体地说,这种本体又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动之本体”。同时,他又指出,“能戒慎恐惧者,是良知也”。作为心之本体的良知,尽管可以从多维度加以体察,但在阳明先生的论述中,有关良知最为精到的阐释,莫过于为人所熟知的“四句教”: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这就意味着,作为个体,若能达到“知善知恶”的状态,便是保存了内心良知。更直白地说,“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

若对以上有关良知的论述加以梳理,则又可梳理出一条主线来。在阳明先生看来,良知是人与生俱来的是非之心,这种是非之心,也即知善知恶之心。然而,由于良知易受私欲隔断,因此,要存此良知,则需要在应对事事物物时,保持廓然大公,做到“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

此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阳明学说中,良知的出场,往往是与天理相伴的。对此,《传习录》中有多处记载。在《答欧阳崇一》的信中,阳明先生曾写道:“良知是天理昭觉明灵处,故良知即是天理”。在《答顾东桥书》中,阳明先生也曾对此加以阐发:“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天理也。”

阳明先生的如上散论,实际上揭示了两个关联命题:其一,良知即是非之心;其二,良知即天理。就第一个命题而言,尽管显得十分直白,甚至按现代习惯用语去理解,似乎还是一种同义反复。然而,在阳明先生看来,“这是非之心是个大规矩”。所谓“大规矩”,也就是约束万物的尺度与法则。也就是说,人生于天地之间,本为天地之心,与生俱来地具有纯洁的良知,应当时时刻刻运用作为大规矩的良知,指导世间言行,照料人世生活。借用现代法理术语来说,良知从此具有了规范性内涵,不仅可以在描述性的意义上,对世人行为加以解释,而且可以在批判性的意义上,对世人行为加以评判。就第二个命题而言,良知即天理,而天理即是万物法度,从而也就使得良知即万物之法度。由于良知是心之本体,犹如心灵与肉身并存。因此,人人皆有良知,人人皆可经此良知而感知世间法度。换言之,若契合良知,纯乎天理,便可知道何者能为,何者当止。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即是要通过趋于良知的内心自我立法而自我规训,在确保基本所需之后打破私欲隔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放到法政哲学的背景之中,阳明学说所揭示的,其实正是经由感知、体认并趋近良知,进而在世俗化的人间自我立法的理论可能性。

知行合一以自我行法

阳明学说中,在自我立法进而自我规训的致良知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要求,即知行合一,这是致良知于事事物物的关键,也是将自我立法落实为自我规训的终极环节。需要指出的是,阳明先生关于知行关系的论述,不同于当下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知行合一”。在《答顾东桥书》中,阳明先生对知与行的关系作了简洁而又深刻的阐发: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简而言之,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足以谓之知。由此可以看出,阳明先生对知行合一的认识,已经超越了人们所理解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意义上的知行合一,而是具有更深一层的知行一元论色彩。

事实上,这也是阳明学说内部理论推演的必然结果。在阳明先生看来,心、理合一,并非二物。因此,良知作为心之本体,必然要努力探求事事物物之理,要实现这一目标,必然需要“行”的工夫,如此方能做到心、理合一。因此也可以说,在阳明学说的体系中,心、理合一是知行合一的理论前提,知行合一也是心、理合一的必然要求。

回到本文的主旨中,在法政哲学的思想背景下对此加以解读,则可看出,知行合一作为与致良知顺序相承的环节,其实也是在致良知式的自我立法之后,转而将内含规矩与尺度的“法”,应用于事事物物,进而实现自我约束与自我规训的行法过程。当然,知行合一只是总括性的概述,若只空谈知行合一,可能会“一时未见头脑”。在《传习录》中,阳明先生至少阐述了四种与此有关的具体用功法则:

首先,省察克治。对于如何通过日常用功而切实体认天理,阳明先生有深刻的领悟。他认为,“天理、人欲,其精微必时时用力省察克治,方日渐有见。如今一说话之间,虽只讲天理,不知心中倏忽之间,已有多少私欲”。阳明先生之意在于,仅仅有体认天理的意识、仅仅知晓以良知之法度自我约束,其实是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日常省察克治。换言之,唯有反思性的生活,才是大道之行,才能获得真知,而真知即所以为行。

其次,用功真切。阳明先生曾勉励求学之友:“吾辈今日用功,只是要为善之心真切。此心真切,见善即迁,有过即改,方是真切工夫。如此,则人欲日消,天理日明。”用功真切,实为论学论道的基本前提。唯有真切用功,方有可能坚忍行事,廓然大公,进而达致知行合一的境界。

再次,拔本塞源。拔本塞源论是阳明晚年的重要观点之一。在此,阳明先生借“拔本塞源”之喻所欲根治的是功利之私。在《答顾东桥书》中,阳明先生认识到,“夫圣人之心,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其视天下之人,无内外远近。”此为大道,而后世之人之所以偏离此道,正是因为被私欲阻隔而不识大道,如此一来,自然需要“拔本塞源”。

最后,事上磨练。事上磨练也是阳明学说的核心要旨之一。有关事上磨练最生动的阐释,体现在阳明先生与弟子陆澄的对话之中。据《传习录》载:“澄在鸿胪寺仓居,忽家信至,言儿病危,澄心甚忧闷,不能堪。先生曰:‘此时正宜用功,若此时放过,闲时讲学何用?人正要在此等时磨炼。’”这是事上磨练最典型的体现。按照阳明后来的论述,所谓事上磨练,其实也是要实现“事物之来,但尽吾之良知以应之”。也就是说,以良知用于事事物物。从“事”的角度分析,这也便是事上磨练。这是用功最难处,也是自我克制进而落实内心自立良知之法最急需之处。

综上所述,基于法政哲学的思考方式解读阳明哲学,旨在探索另一种理解阳明学说的可能性:良知所蕴含的正义理念,以及由天理所映射的法度世界。从更为深远的意义来看,在阳明学说中,以圣贤言行为典范,以圣贤文本为准则,有意无意间所体现的,乃是圣贤立法的世俗意象。然而,仔细梳理阳明学说即可知道,这不是阳明学说的最高追求。毋宁,当阳明先生反复强调“人人皆可为圣贤时”,实则隐含了另一个更高的期待:人人皆应体认良知,使其心纯乎天理,进而呈现出普罗大众自我立法并自我规训的世俗景象。一言以蔽之,致良知语境之下,人人皆可为圣贤,也即人人皆可“自我立法”。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也是一种应然期许,而阳明先生始终执着于讲述心学,弘扬致良知之学问,显然也对此抱有审慎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