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党对人民司法的领导贯穿于各个时期的司法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形成了独特的法治理念。从苏区司法干部甘当人民公仆,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好传统好作风贯穿始终”,人民司法实践形成的红色司法案例,集中体现了优良的人民司法传统,是党史中红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今人认真总结,并加以传承。延安时期的马宝禄医疗事故案发生后,司法人员认真的调查与审判,显示出实事求是与审慎严谨的精神,实现了司法公正,体现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突出特色。
1943年冬,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周家硷区保安助理员黄光耀患病,前往马宝禄处诊治,当时黄光耀全身发烧、腿肿,马给其服用了阿司匹林,当时病人“全身出水”,症状似乎有所缓解。次日,黄光耀病情又有加重,马又按普通发热的情况给他开了两个金鸡纳霜丸,“叫病人吃去,用开水引送下去”。到了第三天,黄的病仍不见好,马宝禄询问了其大便情况,在征询区委书记之后,前往黄家用“日光肥皂”为其“过一下肠子”通便,黄的病未减轻,反认为是特务来害他,“要女人找枪”,后被阻止。之后,区委书记又联系一个中医大夫为其诊治,探讨病源,期间“将病人后心拍了两下”。不久,黄光耀病故。
当天,马宝禄由黄家返回时,途中遇到乡长万锦兴,叫他去乡政府。马不明就里,去了后就被捆绑起来,关押在伙房里。被关的第二日,区委书记来审讯,问他是否参加特务组织,是何人介绍加入的?马最初不承认,之后乡长万锦兴对其实施刑讯,他受不过,被迫说“参加复兴社”。
由于黄光耀家属疑其中毒,经过区乡前述调查,马宝禄案被转交绥德分区保安处起诉,署名“布鲁”的分区保安处呈文谓:“查马宝禄未清病症,轻易治疗,对病人不负责任,以致治死我干部黄光耀同志,现该人主不受,我本警戒随意乱诊之庸医,并消除人主之不平,故拟将该案转交政府司法机关以法处理。但该马宝禄于前年反奸中已被保安机关关押一年之久,故嗣后处理,谨提议将马之罪状在群众大会上公布,并将处理经过制一判决书给黄光耀同志家属,以消不平,是否有当,尚请裁处。”保安处随文附上较为详尽的《马宝禄材料》,其中有马宝禄的家庭背景,及其学习西医的经过,他十二岁在延安乔沟天主学校念书,“该校教员介绍我参加天主教会,在此念了四年后,回家务农,三年后在本地李家砭天主堂,在此管理牲口买些东西,三年后在绥德新店天主堂(主任雷正花,西班牙人),我任管理员,每月薪金三元,因为他们会看病,因此我看的学会西医治病法。”后来教堂主任雷正花离开,他就回家摆摊治病。
最后,保安处提出了初步意见,“该犯治死黄光耀同志,而不是毒药害死,而是他的医术不高。黄光耀同志虽不是他治死,但要马宝禄负责。现将该马宝禄送来法院请以法处理。”从保安处的呈文来看不难发现,其已经作了更深入的调查,与区乡的意见有很大差异,最重要的是明确黄并非是“毒药害死”,而是马“医术不高”,但迫于死者家属“不平”之意,要求司法处依法裁判。
司法处接到此案后,同样十分审慎,工作人员不仅详细讯问了马宝禄及有关见证人,针对医治中的问题,还专门邀请了专家证人,即群众医院、华新诊疗所的李化南、马光壁等三位医生。
李化南等人在调查后,站在医学角度对黄光耀之死提出了意见:“研究黄光耀得病的经过、治疗情况及死后情况,可能是猩红热或斑疹伤寒等热症,而斑疹伤寒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有这种热病的人,必定是发热高,少说话,少饭食后发红疹,临死时发急躁,必能使口鼻出血。黄光耀这次病中,虽会每日体温,可供参考,但按照他老婆及马宝禄所谈,已实属热症无疑。”
根据马宝禄的诊治情况,可以证明黄并非汞中毒致死。马宝禄主要是庸医误人,自己在治疗过程中也摸不清是什么病,把斑疹伤寒当成感冒治,而使病人沉疴。在黄光耀病入最严重时期不应再给他洗肠了,“他的洗肠,目的是清火,想把病能诊好的话可多挣几个钱,落个好名誉。”但结果相反,病人的死亡期提前了。
在全面了解各方面证据及案件事实后,司法处再度讯问了马宝禄,当问及其责任时,他答:“也许我学艺不通。”司法处推事告诉他,“根据这种情形来看,并非是服毒,但可能你对病症未弄清,乱服药,使病人受到挫伤,才死的很快。”马宝禄承认自己对病情确实“搞不清”,自己“医道不通,治病误人”。
讯问结束后,司法处进行当庭宣判,“你的错医(致人死亡事实)是对的,今决定将你坐了禁闭,判决一年半徒刑,再由当地召开群众会公布之,日期以后决定。”这个判决,实际也包含将前期禁闭日期折抵刑期之意,马宝禄当庭表示服判。
马宝禄医疗事故案看起来是比较简单的,诊治、用药等事实也容易查清,但是,一是病故的是保安处干部,身份较为特殊;二是被害人家属误认为黄被以“汞”毒杀,怀疑特务故意谋害,加之区乡政府不符合程序的讯问,导致冤错的可能。然而,因为分区保安处更为细致的调查,以及司法处合理地引入了医学专家证言,使得案件事实得以澄清,不当诊治与病人之死的因果关系更为明确,最后才得出较为客观公正的判决。
由马宝禄一案,也能看出革命时期我国司法工作者的优良作风,特别是实事求是、审慎严谨的精神,正如当时总结司法经验中提出的,“唯有确定了为人民大众利益服务到底与实事求是的科学工作态度,才能不在困难面前低头,从困难中寻找工作,积极工作,克服困难,坚持到底。”
以马宝禄案为代表的红色司法案例中体现的这种态度与精神,与当代中国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公正司法”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都体现出基于事实真相的法律观、正义观。唯其如此,司法审判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