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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票据商事规则

作者: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     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7-10-12     点击数:

票据是商事活动繁荣发展的副产品。繁复的交易活动需要有效的信用工具来进行支付。从形式上看,中国清末变法之前几乎不存在有关票据的商事立法。即使是列入了票据法的《大清商律草案》,最终也没有颁行使用。但是,这并不表明在中国古代毫无票据商事规则。民众在各类商事活动中自发地确立了一系列规则。例如票据,虽无形式上的立法,但其在社会生活中早已被应用,相关的商事规则也在民间存续,这些规则主要表现为商事习惯。

    汇票性质的汇兑工具

    唐代的汇兑工具称为飞钱或便换。《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藩镇在京师之官邸)、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又便换。”《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元和六年二月制)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

    飞钱虽然以纸标价,却不是纸币。飞钱内写明其金额、发票人、受款人、付款人、付款地等项,由发票人交予受款人,同时由发票人另送一券与付款人。飞钱不在市面流通,必须到指定地点合券。“合券乃取之”表明两券是否照合是支付的主要依据,而不问求兑的人是谁。李埏和林文勋两位教授都认为,这种合券乃取的方法把信用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使“认票不认人”的信用票据树立起了它的权威,使飞钱在当时有可能成为信用支付工具。促进基于票据信用而发生的票据流转,仍是现代票据法的本质价值目标。

    宋代取法于唐,沿用飞钱,或谓之便钱。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特设便钱务。《文献通考》卷五《钱币》记载,“国初,取唐朝飞钱故事,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处州便换。先是,商人先经三司投牒,乃输左藏库,所由司计一缗私刻钱二十。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者,诣务陈牒,即日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日给付,不得往滞,违者科罚。自是,毋复停滞。” 《宋史·食货志下二》可以看到相同的记载。

    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兑换券“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严令诸州不得往滞的敕令使便换业务的信用得到了保证。

    清代称此票据为会票,以此为业者,乃票号、票庄等。五口通商后,政府公文中开始使用“汇票”,而民间经营汇兑业务的票号,直到清末仍然沿用“会票”字样。

    由康熙汇票观之,清代汇票有记名式及无记名式。前一种盖戳曰:“某某亲收”,且载:“人单两认”字样,盖为防止冒认起见。后一种,乃认票不认人,付款人得经对执票人付款,不负调查其是否有实质的权利。汇票又有即期票(即票)、定期票、注期汇票(迟期汇票)的区别。彼时汇票已有背书之制,汇票形成规格基本上具备现代银行商业票据的要求。

    本票性质的信用工具

    宋代的交子具有存单和本票的性质。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仁宗天圣元年)记载:“初,蜀民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交易。富民十六户主之。”《宋史·食货志》《隆平集》均持此说。

    交子同业各铺户(交子铺),连保作交子,其发票、兑换方式及形式,据《宋朝事实》卷一五《财用》,大略如次:“始,益州豪民十余万户,连保作交子。……同用一色纸印造,印文用屋木、人物。铺户押字,各自隐秘题号,朱墨间错,以为私记。书填贯,不限多少,收入人户见钱,便给交子。无远近行用,动及万百贯。街市交易,如将交子要取见钱,没贯割落三十文为利。”

    交子铺收到人户的现款,则为发票人,填写金额,铺号押字,作为交子。交付于客户;客户要取现款,则将交子提示,每贯取利子三十文。各交子铺就交子的兑现负连保责任。

    宋仁宗天圣元年,因发生争讼的信用问题,官府废私交子,而收为官营,官府设益州“交字务”。官交子的发行及兑现程序,据《宋朝事实》卷一五《财用》,大略如次:人户请求废交子时,交子务于官薄(薄历)及交子,各填写金额,仍写合同字号,加盖铜印,将交子交于人户。嗣后人户请求兑现时,将交子与官薄勘合,如字号符合则兑现,一贯取三十文为规费,仍回收交子,而将官薄毁抹。交子初步具有了类似无记名、见票即付的本票的功能。宋代又有会子及关子,此亦与交子同其性质。

    支票性质的凭证

    唐宋代的“贴”或“贴子”,相当于现代支票性质的凭证。《太平广记·定数》卷一四六引《唐逸史》有如下故事:隋末书生,欲携挚太原官库钱,有金甲人持戈,曰:“汝要钱,可索取尉迟公贴来,此是尉迟敬德钱也。”书生找打铁人尉迟敬德,向其乞钱五百贯,赐一贴;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付某乙五百贯,具日月,署名于后。”书生既得贴,却至库中,复见金甲人呈之。金甲人令其系贴于梁上高处,取钱五百贯。

    宋代亦有贴子。《能改斋漫录》卷十八记载:伍生与少年饮酒,少年取笔写贴付生曰:“持此贴于梳行郭家,取十千钱,与汝作业。”生遂持诣郭家取钱,郭如数与之。

    以上两篇虽是故事,但关于“贴”或“帖子”的记载,应是当时的写实。如果这样,则唐宋代有此制,且其内容亦如上文所述。

    唐宋专营钱币存放与借贷的机构称为柜坊。柜坊由邸店衍生出来,在唐玄宗开元初年(公元713年)已出现。柜坊经营的业务是受人寄付金钱或财物,收取一定的租金,为中国最早的银行雏形。例如《能改斋漫录》述及的郭家,可能就是梳行街的柜坊。寄付人为支付他人金钱,以柜坊为付款人,发行贴或帖子,交与他人(受款人)。贴上面有付款数目,出贴日期,受款人姓名,出贴人署名。受款人将贴提示于付款人,而受领款项。付款人还保留书贴,以待异日核对。

    中国古代的商事规则虽代远年湮,不尽齐备,但仍可以看到明显的传承性和进步性。飞钱、交子、会票等信用工具是我国古人用历史的指纹,印下的一个又一个信字。“合券乃取”“言不信者,行不果”等习惯相延之规约,是中华法治文明的宝贵遗产。商事立法欲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现实需要,应将民众这些自发的商事习惯吸纳到商事法规中来。考察和确认本土商事习惯的内容,是对继受域外法的有益补充,它有利于充分发挥商事主体的能动性,倡导诚实守信,增加社会财富,防范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