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由来已久,解决的方式和制度也随之形成。此种争议,基于劳动关系的产生而发生,表明劳资双方间不同的利益存在着冲突。冲突解决方案的选择,既受制于实体部门法——劳动法本身,即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和功能,又受一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
英国是最早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仅对原英属殖民地国家(现在的英联邦国家)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形成和发展也产生着重要影响。
劳资关系调整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资本主义的国家,也是最早出现劳动争议、最早出现工会、最早建立通过劳资双方集体谈判解决劳动争议的国家。英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机制有其独特的历史传统,一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持自由放任的态度;二是通过集体谈判解决劳动争议是其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三是工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传统既是英国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特征的体现,也是其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长期斗争的结果。
中世纪的英国就产生了帮工工会,但是,该工会与雇主组成的行会并没有也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谈判关系,主要原因为雇主和帮工的身份并没有完全分开和对立,当时的雇主和雇工同在一个等级上,彼此是师徒关系,而不是阶级关系。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和发展,生产和经营出现分立,当老板和雇工身份截然分立、社会上存在着大量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可雇佣人员时,劳动力被资本雇佣并开始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争议。
在英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工人为了个人和家庭的生计,不得不接受资本家给出的雇佣条件并以单个劳动合同的形式,将这种内容极不平等的雇佣关系固定下来,劳动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平等的“卖身契”,也不可能成为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资本家主张权利的凭证。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英国早在17世纪后期就出现了劳动者自发组成的、以代表工人就工资和雇佣条件等问题与雇主谈判的群体性组织——工会。
18世纪末,英国出现了雇佣劳动者的团体与雇主签订的集体劳动协议,这也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集体协议。相应的,因集体协议的订立、履行等事项进行的集体谈判制度逐渐发展,并最终被确立为英国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
劳资双方为了形成较为稳定有效的雇佣关系,逐步把个体的、小范围的集体谈判拓展到整个工厂、区域内的行业甚至全国性行业层级的集体谈判。工会的集体谈判代表权在1906年的《劳资纠纷法》得以确认。
在英国,劳动争议的主要形式是集体劳动争议且主要表现为单个企业内部的集体劳动合同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大多通过集体谈判得到解决。1980年,英国政府颁布的《促进就业法案》规定,基层工会若要得到资方的认可和集体谈判权,需拥有该企业80%以上的员工。这种较高比例的代表率保证了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劳动条件对企业或者行业大多数员工的约束力,发生争议后,也可以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较快地达成和解。
目前,英国实际上存在着两种集体谈判模式,即基于单个企业水平的集体谈判和全国或区域一级多雇主的集体谈判。
长期以来,英国的工会有行业工会、产业工会和一般性工会之分,但以行业工会为主,并呈现多元化特点。特别是随着企业内部技术分工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一个企业、工厂有多少种技术,就可能有多少种工会,工厂技术越多,工会也就越多。与欧洲大陆国家不同的是,英国由单个企业与雇工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比例远大于由全国行业性或区域性行业和全国行业性或区域性雇工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比例。
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及机构
英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咨询、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与此相对应,英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三个,一是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谈判争议;二是中央仲裁委员会,它是负责处理工会合法性确认的机构,仲裁结果不得上诉;三是劳动法庭,包括工业法庭和就业上诉法庭,主要负责处理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不成提起诉讼的个体劳资争议案件。
前两者属于半民间半官方性质的处理机构,后者属于司法机构。在处理机制的地位和作用上,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发挥着主要作用,该委员会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非政府组织,其管理机构由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共同派员组成,通常40%的案件能够调解成功。
集体劳动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是集体谈判
对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英国法律一般不干涉,政府一般也不介入,注意发挥民间组织和机构的作用。政府、议会和法院对于劳资争议处理的过程和内容基本不干涉,只有当集体谈判遇到不可逾越障碍或难以调和的矛盾时,政府有关部门才会干预,而且这种干预也仅仅是作为一种补充手段,一旦障碍消除或者矛盾缓和或者劳资谈判双方要求政府退出,政府则会再次退出,仍然由双方自由自主谈判。直至劳资双方中任何一方拒绝谈判提出正式申诉时,政府才会应申请正式介入。
英国目前大多数的集体劳动争议,都是在工会主导下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得到处理。集体谈判由劳资双方自愿、自行组织,承认并发挥工会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中的主体作用。英国工会作为集体谈判的代表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享有法律意义上的豁免权。
根据英国劳资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英国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不会因为罢工或其他行动而受到法律的起诉;工会会员不会因卷入集体争议而受到特殊处罚;工会在因集体劳动争议所导致的罢工、歇业等劳资行动中,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会被起诉赔偿。这些权利的赋予,使得工会真正能够对抗雇主,能够较好地代表雇员的利益。
对于集体谈判争议,在政府部门应当事人要求介入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谈判一方可以向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内设的仲裁局申请仲裁,调停是其中的必经程序。调停不成的,进行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实行一裁终局,不得起诉,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个体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是调解
个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先由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对案件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到工业法庭(初审法庭)提起诉讼,初审法庭的大多数判决一审终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只有在认为判决在适用法律上错误时才有权向就业上诉法庭提出上诉。通常进入劳动司法程序的案件的比例为三分之一左右。
英国这种自由放任式处理模式,优点是将劳动争议区分为集体争议和个体争议,集体争议通过集体谈判方式解决,体现了非对抗性,双方自愿自由自主,通过判决、和解来解决的可能性大。个体争议通过先调解后诉讼的方式解决,且限制上诉,时间快,成本低,效率高。其目的,并不是也并不可能纠正企业中的劳资力量的不平衡,而是力图创造一个有利的工作环境,使工人安于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正如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在1998年5月英国工党发布的题为《工作中的公正》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英国)政府的计划是通过促进伙伴关系来代替雇主和雇员的冲突观念”“让我们共同构建有创造性的,而不是保守的工会和雇主协会,这些工会可以和资方一起把公司办得更好,人们加入工会不再是因为害怕变革和剥削,而是因为他们都致力于实现成功”。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侯海军)